(2015)邵东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纯德与被告谭石英、杨双玉相邻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纯德,杨双玉,谭石英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赵纯德,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更祥,系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双玉,农民。被告谭石英,系被告杨双玉之妻。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晓群,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纯德与被告杨双玉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佑荣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由审判员罗佑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植福、彭求卿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纯德的委托代理人魏更祥、被告杨双玉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晓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纯德诉称:原告于2002年4月建成的住宅原经原、被告共用的水圳自然排水。因水圳淤塞,原告于2011年用塑料���管埋入地下排水。2014年6月,被告毁损原告一段水管,并在原告住宅排水口砌一道小拦水墙,原告遂在被告砌的拦水墙下开凿一洞排水。2014年12月,被告用水泥沙浆封住原告的排水洞。2015年正月,原告之子要从拦水墙旁疏出排水道,遭到被告谭石英及其家人的阻拦,双方酿成纠纷,故请求本院判决:(1)被告拆除其妨碍原告排水的小拦水墙或由原告无偿拆除;(2)被告恢复原告水圳排水或由原告自行恢复水圳排水。原告赵纯德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准砌证:赵纯德于2002年1月13日获准建房;2、照片:赵纯德与案外人杨某共用水圳排水,与杨双玉房屋并不相邻共用水圳;3、高唐村村委会证明:赵纯德于2002年4月所建房屋的排水,自建成之日起至今,一直是从杨某有管理权的水圳排水。被告杨双玉、谭石英辩称:原告在被告管理的水圳排放生活污水,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另行修建排水圳。被告杨双玉、谭石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4、协议书:1987年6月8日,赵纯德与杨某因排水发生纠纷,经乡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约定水圳的管理权归杨某;5、证人赵某、何某(村干部)的证言:因杨某长期在外,将水圳交给杨双玉管理,赵纯德未征得同意擅自在水圳埋塑料水管。经村里调解,村里的处理意见是赵纯德将塑料水管从水圳中移出来,从其自己的地上开出一条水圳,解决生活用水排放问题;6、证人杨某(杨双玉胞弟)的证言:杨某已将房屋、水圳卖给杨双玉,水圳的管理权归杨双玉;7、现场房屋示意图:赵纯德新宅的污水经杨双玉管理的水圳排放。被告杨双玉、谭石英的质证意见:1号证据准砌证属实,但本案无关;2号证据属实,但原来原告没有排放污水;3号证据属实。原告赵纯德的质证意见:4号证据与本案无直接联系,该协议解决的是原告老宅的排水问题;5号、6号证据的调查律师少于2人,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质询;7号证据现场房屋示意图不是证据。本院认证意见:证人赵某、何某的证言不证明案件事实,仅反映村委处理意见,5号证据不予采信;证人杨某是杨双玉胞弟,其证言证明力较弱,且其出卖水圳的内容违反农村土地禁止买卖的规定,出卖房屋的内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6号证据不予采信;7号证据能够反映相邻状况,可以采信;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对方没有异议,可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赵纯德老宅位于杨双玉及其弟杨某房屋后上方。原告赵纯德与杨某曾因相邻排水纠纷,于1987年6月8日经乡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约定杨某房屋坐宫右侧共用水圳的管理权归杨某。2002年,原告赵纯德在杨某房屋水圳的另一侧新建住房。被告杨双玉现已在距原告赵纯德坐宫左侧20米处新建住房。原告赵纯德右侧紧邻山坡,门前是一条乡村公路,屋顶雨水和室内卫生间污水从左山墙后侧用塑料水管经与杨某相邻共用水圳排出。被告杨双玉获悉后,在共用水圳原告赵纯德房屋排水口侧,用红砖和水泥砌一堵矮墙,阻止原告赵纯德房屋排水。村委调解未果,原告赵纯德遂诉诸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排水纠纷。被告杨双玉、谭石英对讼争水圳的管理权不是使用权,仅是疏通、养护的权利。讼争水圳本是历史形成的公用水圳,被告杨双玉、谭石英无权限制或者妨碍包括原告赵纯德在内的其他��邻方合理利用。况且,相邻权的实质是不动产的相邻方依法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其他相邻方应当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也就是说,现原告赵纯德必需利用该水圳,被告杨双玉、谭石英即使对讼争水圳确有使用权,仍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但是,原告赵纯德行驶相邻排水权时,应当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包括被告杨双玉、谭石英在内的其他相邻方的妨害,也就是说,不得使用明管经相邻水圳排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纯德在本判决生效后,自费拆除被告杨双玉、谭石英在其房屋坐宫左山墙后侧修筑的妨害其住宅排水的砖混矮墙,被告杨双玉、谭石英不得阻拦;二、原告赵纯德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不妨害相邻水圳排水的前提下,在水圳底部铺设其住宅排水暗管;三、原告赵纯德在铺设排水暗管后,应将水圳底面用混凝土硬化,且不得影响相邻排水。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赵纯德、被告杨双玉各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佑荣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