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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世岗与刘世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岗,刘世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716号原告:刘世岗,男。委托代理人:吕德花,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岗与被告刘世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岗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世岗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