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世岗与刘世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岗,刘世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716号原告:刘世岗,男。委托代理人:吕德花,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岗与被告刘世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岗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世岗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