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传磊与钱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磊,钱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吴传磊,农民。被告钱小芳,农民。原告吴传磊与被告钱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传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磊撤回对被告钱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传磊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