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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爱玲与谢君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玲,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君让,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爱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君让向申请执行人李爱玲支付案件款28922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爱玲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爱玲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