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执字第006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龙善富与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619-5号申请执行人:龙善富。委托代理人:龙乐焕。被执行人: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道224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仲欣,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蔡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的规定,但被执行人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10号香格华府商住楼的房屋,现被执行人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院要求对他提供的五套房屋进行查封、评估后拍卖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10号香格华府商住楼合同备案号为:蔡071006314、蔡071006303、蔡071006304、蔡071006321、蔡071006322共五套房屋。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