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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尤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4日,住陕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28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尤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尤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