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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先景怀一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先景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157-1号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和凤君,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先景怀,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先景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裁定之日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