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振权与被告张生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程选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颜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