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执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张维猛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张维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26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张维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与被执行人张维猛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深交罚决第NO:B0009122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维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依法查封了张维猛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xxx**的海马牌小型汽车一部(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维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42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