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商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衣水清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商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衣水清。委托代理人苗阳光、刘冉,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代表人夏欣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衣水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在本案的审理期间,上诉人衣水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衣水清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衣水清撤回对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3.50元,由上诉人衣水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昭阳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代理审判员 何宜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