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杨某某,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赵某某,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150.00元。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