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雪峰与大连君通物流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商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峰,大连君通物流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商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杨雪峰,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尹孝英,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丽,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5号I座26层7号。法定代表人:李焕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春梅,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楚文,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商场,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59号。代表人:叶博睿,男,该公司运营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历莉,女,该公司行政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告杨雪峰诉被告大连君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通公司”)、第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商场(以下简称“锦江麦德龙大连西岗商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继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孝英、陈晓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楚文、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寇历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雪峰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至被告及第三人处工作,至今尚欠32512元工资未支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加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欠薪100%赔偿金32512元,应由被告与第三人连带支付。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欠薪100%赔偿金32512元;2.上述费用由被告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君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不拖欠原告工资,不需要支付欠薪赔偿金,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雇佣关系,工资为日结,均结算完毕。原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5条前半部,即使被告存在欠薪,也是建立在劳动部门限期责令支付的情形。第三人锦江麦德龙大连西岗商场述称,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原告就其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到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6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第7项申请(即本案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大劳人仲不字[2015]第93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劳人仲不字[2015]第9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该条起诉,主张加付赔偿金的,须经过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原告依据该条主张加付赔偿金,但未提供经过行政前置程序的证据,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雪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继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