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钟兰与曾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钟兰,女,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委托代理人秦简丽、苏镜文,系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贵,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委托代理人邹松,系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钟兰诉被告曾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曾祥贵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本案系因其与花溪区大寨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花溪区大寨村;且被告户籍地在贵州省凤岗县新建乡新建村大石组,目前也经常居住在此地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或贵州省凤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曾祥贵的户籍地在贵州省凤岗县新建乡新建村大石组,无其他证据显示被告还存在其他经常居住地,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并非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昌苑E栋1单元1楼1号。而本案合同履行地亦在贵阳市花溪区大寨村,故本案应当由贵州省凤岗县人民法院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如下:被告曾祥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