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春霞、樊友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霞,樊友爱,冷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64号被申请人王春霞,委托代理人李厚轩(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樊友爱,被申请人冷冰,申请人王春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400000元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冷冰名下宝马牌小车一辆。申请人王春霞的担保人樊友亮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3街6村50栋1单元603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冷冰名下(车牌号为:鄂A×××××)宝马牌小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王春霞的担保人樊友亮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3街6村50栋1单元6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87.1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