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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谭维生、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维生,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谭维生。委托代理人尹晓明,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镇芦林大转盘。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上坊村东街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维生诉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维生于2015年10月29日以本案被告涉嫌诈骗已向公安局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谭维生负担。审  判  长 徐永芹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人民 陪 审员 徐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刘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