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实。委托代理人王鹏,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冬妮,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40元,退回原告5580元。审 判 长 胡旖旎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