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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5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奚宝库与额尔敦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230号原告奚宝库,男,52岁,农民。被告额尔敦露,男,26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宝库诉被告额尔敦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此案双方已和解,原告奚宝库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奚宝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宝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奚宝库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牧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