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恢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克东与李喜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张克东,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喜学,男,1969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克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喜学向申请执行人张克东支付案件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喜学已主动将案件款3000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张克东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