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7号陈杨武与余浩,罗贤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47号申请人陈杨武,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余浩,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罗贤胜,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因申请人陈杨武的父亲陈某与被申请人余浩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罗贤胜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桂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死亡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桂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价值4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余浩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罗贤胜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桂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