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冰源、孔凡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李冰源,孔凡静,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396-2号原告王强。被告李冰源。被告孔凡静。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李冰源、孔凡静、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向本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