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彭学会与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杨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会,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杨金萍,韩辰朋,韩辰月,宋贵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91—1号原告:彭学会,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649号5栋4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韩文举,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高古庄镇。负责人:石仕奇,该公司董事。被告:杨金萍(系韩百杰之妻)。被告:韩辰朋(系韩百杰之子)。被告:韩辰月(系韩百杰之女)。法定代理人:杨金萍(系韩辰朋、韩辰月之母),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贵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学会与被告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等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