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6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廖小东与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510号原告廖小东,男,生于1969年10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喻寺镇。法定代表人许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东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小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小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小东负担。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简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