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38号原告:张某,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龙扬镇大王村委会李苇坑39号。身份证号341281196707273789被告:李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