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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5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某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上诉人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某某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352.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鉴定费用5600元,合计为14002.50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6553.25元(一审时上诉人金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一审法院退回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7.50元)、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7449.25元,鉴定人员交通费、误工费40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52.50元,减半收取4176.25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