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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云普与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普,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38-2号原告赵云普。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普与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原告赵云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意对肇事车辆吉D987**号轿车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赵云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赵云普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二、解除对肇事车辆吉D987**号轿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全部退回。审判员  杜景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