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3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彭XX,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174-1号原告侯XX。委托代理人王大鹏,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XX。被告于XX。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与被告彭XX、被告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彭XX、被告于XX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XX、被告于XX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丛双胜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