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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3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彭XX,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174-1号原告侯XX。委托代理人王大鹏,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XX。被告于XX。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与被告彭XX、被告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彭XX、被告于XX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XX、被告于XX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丛双胜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