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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兴念与唐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念,唐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557号原告王兴念,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唐可平,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念与被告唐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王兴念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