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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妮与被告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妮,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628号原告张海妮,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A座12010室。注册号610000200011143。法定代表人沈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飞,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小区6号楼16层1906号。注册号110105010996602。法定代表人沈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飞,男,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妮与被告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972元。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付蕾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