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蔡瑞元与马秉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元,马秉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967号原告蔡瑞元,户籍所在地天祝县华藏寺镇某地89号。被告马秉科,户籍所在地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二组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瑞元诉被告马秉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瑞元以与被告暂时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瑞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蔡瑞元负担。审判员 徐文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