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管雁凌诉张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雁凌,张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管雁凌,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贤儒镇柞木台林场一组,住敦化市。被告张国友,男,54岁,汉族,住敦化市贤儒镇柞木台林场一组,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雁凌诉被告张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雁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雁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