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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管雁凌诉张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雁凌,张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管雁凌,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贤儒镇柞木台林场一组,住敦化市。被告张国友,男,54岁,汉族,住敦化市贤儒镇柞木台林场一组,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雁凌诉被告张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雁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雁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