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训兵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训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训兵,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无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201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训兵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训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雷训兵在通江县诺江镇石梯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超艺美发”店内,盗窃联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100元人民币。2015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雷训兵在通江县诺江镇红场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江湖香锅耗儿鱼”餐馆内,盗窃现金400余元人民币。2015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雷训兵在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学府天骄”售楼部内,盗窃华硕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1035元人民币。2015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雷训兵在通江县诺江镇红霞国际小区,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川味牛排”店内欲实施盗窃,被红霞国际小区保安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雷训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雷训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罗某某、余某、苟某甲、杨某的陈述,证人屈某某、谢某、苟某乙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发还清单、(2014)通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训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雷训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雷训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训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通江县公安局扣押的白色华硕牌平板电脑1台、白色联想牌智能手机1部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沉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