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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薛海峰、尹连贵、何涛与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海峰,尹连贵,何涛,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薛海峰.委托代理人徐晶,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永平,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尹连贵,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徐晶,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永平,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涛,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徐晶,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永平,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黄河镇内。法定代表人李传信,系该公司经理。2015年6月25日,薛海峰、尹连贵、何涛诉被告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对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薛海峰于2015年3月25日到4月4日将1083438公斤玉米卖给被申请人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总价款2,426,101.00元,被申请人给付102,701.00元,剩余1,423,401.00元未给付。申请人尹连贵于2015年3月22日将玉米卖给被申请人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总价款245,396.00元未给付。申请人何涛于2015年3月25日将77440公斤玉米卖给被申请人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总价款为165,648.00元未给付。除申请人外尚有300余万元和三申请人一样的欠款未给付。现在被申请人的玉米已经被法院拍卖,价款只有160余万元,不足以支付400余万元的欠款。被申请人既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其他财产,故其属于资不抵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还债)。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海峰、尹连贵、何涛向本院提出对东丰县万鑫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薛海峰、尹连贵、何涛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 信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卜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