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许有智与张有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有智,张有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许有智,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张有铺,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有智与被执行人张有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有铺已将到期债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64.4元,由被执行人张有铺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