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12日,汉族。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