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闫政与谭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政,谭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891号原告闫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坚,山西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政与被告谭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政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且尚有其他证据需要搜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闫政负担。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