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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班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班某某,男,藏族。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班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在外打工,其父母不愿配合,抵触情绪较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