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扶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娄某某,男,1947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曾某某,女,汉族,1956年5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张立强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