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宋某。法定代理人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宋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