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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艳毛诉武俊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毛,武俊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李艳毛,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武俊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毛诉被告武俊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艳毛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