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姚纪宝与郭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纪宝,郭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姚纪宝。委托代理人张圣根,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纪宝与被告郭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纪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姚纪宝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朱安国人民陪审员 张宝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