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江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新宏洲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宏洲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协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新宏洲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协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吴江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美德。被告:浙江新宏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涛。被告:金华市协和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育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宏洲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协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宏洲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协和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3元,减半收取1346.5元,由原告吴江市伟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