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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与陈忠、骆开锦、陈建明、张开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陈忠、骆开锦、陈建明、张开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被执行人:陈忠、骆开锦、陈建明、张开知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忠、骆开锦、陈建明、张开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忠、骆开锦、陈建明、张开知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新民场支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