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汉淮与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西泉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西泉村民委员会凉水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32号原告:刘汉淮(曾用名刘汉准),男,汉族,1950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西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负责人:蔡修茂,主任。委托代理人:梁锡洪,重庆市江津区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西泉村民委员会凉水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西泉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施龙先,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淮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西泉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西泉村民委员会凉水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刘汉淮负担。审 判 长 蔡佑彬代理审判员 文庆鸿人民陪审员 吴元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