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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华诚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富强、高富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诚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高富强,高富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753号原告:金华诚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红兵。被告:高富强,成年。被告:高富祥。本院审理原告金华诚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富强、高富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富强、高富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诚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8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海源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