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华诚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富强、高富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诚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高富强,高富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753号原告:金华诚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红兵。被告:高富强,成年。被告:高富祥。本院审理原告金华诚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富强、高富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富强、高富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诚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8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海源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