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商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商初字第1394号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伟,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春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乐宝,该公司职工。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秀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华伟、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乐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诉称,其所有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2015年8月17日,宋增华驾驶上述保险车辆在沂南县岸堤镇驻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三者农作物受损、路产受损、货物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保险车辆损失5086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7000元,路产损失750元,第三者农作物损失800元,共计61410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确认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的情况下,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合理赔付,但原告应提交驾驶证、上岗证、行驶证及营运证等有效证件原件,证实是否存在责任免除等情形;原告的车辆损失应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且损失不应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施救费应当剔除货物施救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鲁Q×××××(鲁Q×××××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一份、商业保险两份。商业险部分,主、挂车均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该两种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主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66500元,挂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783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主、挂车的保险责任限额均为500000元。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3月1日0时起至2016年2月29日24时止。2015年8月17日9时30分许,宋增华驾驶上述保险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岸堤镇驻地时,因对面来车行驶速度快,躲避不及,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保险车辆受损、货物受损、路面受损、农作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宋增华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8月18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出具第201508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上述事实。该起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损失,蒙阴县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大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50860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2000元;该次交通事故,为施救保险车辆,原告向法庭提交未记载具体施救明细的施救费发票一张,以此证实支出施救费7000元,被告对该施救费发票质证后认为,数额过高,请求法庭酌减;另外,因该次交通事故,原告赔偿路产损失750元,同时向法庭提交收款人为杜贝松的收到条一张,以此证实因该次交通事故,原告赔偿农作物所有人杜贝松损失800元。被告对该收到条质证后认为,仅凭该收条无法证实农作物的实际损失,对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同时查明,宋增华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持有A2型驾驶证,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身体条件符合驾驶员资格要求,保险车辆具备营运资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路产赔偿凭证、收到条、行驶证、驾驶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人的责任。山东大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是法院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法作出的,其鉴定结论具有相应依据,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据此确认保险车辆损失为50860元,该数额没有超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赔偿的路产损失750元,没有超出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至于原告主张的农作物损失800元,本院采纳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收到条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险车辆评估费、施救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亦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本案施救费,本院亦采纳被告的质证意见,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理赔给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保险车辆损失5086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5000元,路产损失750元,共计58610元。二、驳回原告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元,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1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