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翔执字第1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墨会、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会,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351-1号申请执行人墨会,男,199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区弥渡县。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申请执行人墨会与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5]20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墨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滨湖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9767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礼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