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薛某等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任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38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经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经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任某,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柳林县,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柳林县西王家沟乡任家山村人,住本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经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柳林县,汉族,高中文化,吕梁市育星中学学生,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西王家沟乡碾焉村人,住本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张某,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农民。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吕梁市高级实验中学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张某。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薛某、任某、张某甲、张某乙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2015)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五、被告人张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照明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