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桂英、陈秀英、练金灿与钱银波、云浮市银山淀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陈秀英,练金灿,钱银波,云浮市银山淀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汉族,1936年9月2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练金灿,男,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钱银波,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云浮市银山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安区。法定代表人:钱伟军。关于刘桂英、陈秀英、练金灿申请执行钱银波、云浮市银山淀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云安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钱银波所有的云府国用(2002)第KA02-0077号、云府国用(2007)第003346号土地使用权,查封了练卓棠所有的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98**号、粤房地证字第0421817号、粤房地证字第04218**号房屋。本案中,因(2014)云安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桂英、陈秀英、练金灿向本院提出解除对练卓棠所有的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98**号、粤房地证字第0421817号、粤房地证字第04218**号房屋的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练卓棠所有的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98**号、粤房地证字第0421817号、粤房地证字第0421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锦文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忠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