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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鲍某甲与鲍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甲,鲍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鲍某甲。委托代理人:侯山华。被告:鲍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甲与被告鲍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