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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群恒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81号被执行人田群恒。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群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田群恒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群恒缴纳罚金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田群恒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陈芳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华 微信公众号“”